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虽兼有审判检察两种职权但无论其用何项职权处理案件悉应以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为根据该知事以检察职权提起上诉自当适用该章程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