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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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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販賣之料子,如非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同類毒性物或化合物製成,自不能成立販賣鴉片或其代用品之罪,又販賣時如無以料子冒充鴉片或其代用品之行為,亦不能成立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