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31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3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贩卖之料子,如非吗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制成,自不能成立贩卖鸦片或其代用品之罪,又贩卖时如无以料子冒充鸦片或其代用品之行为,亦不能成立诈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