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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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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2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1號解釋》
院解字第3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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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僅任偽職別無其他罪行之被告死亡,如按其所在任偽職之任務性質執行手段及其他一切情形,不足認為成立漢奸罪,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至此項已查封之財產果係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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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7年1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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