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僅任偽職別無其他罪行之被告死亡,如按其所在任偽職之任務性質執行手段及其他一切情形,不足認為成立漢奸罪,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至此項已查封之財產果係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