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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2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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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2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1号解释》
院解字第3822号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仅任伪职别无其他罪行之被告死亡,如按其所在任伪职之任务性质执行手段及其他一切情形,不足认为成立汉奸罪,自不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至此项已查封之财产果系不得单独宣告没收,应由检察官发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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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7年1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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