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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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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4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7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審判官應行迴避而參與審判,其判決自屬違法,但第二審對於第一審違法之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得發回原審法院外,應予撤銷改判,無須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