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4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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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7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24.01.01 ) |
審判官應行迴避而參與審判,其判決自屬違法,但第二審對於第一審違法之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得發回原審法院外,應予撤銷改判,無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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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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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 24.01.01 ) |
審判官應行迴避而參與審判,其判決自屬違法,但第二審對於第一審違法之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得發回原審法院外,應予撤銷改判,無須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