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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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76 頁 | |
(一)國營或地方公營事業所發之貨票,應行免稅,依印花稅法第四條既無營利除外之限制,則不問其性質是否營利,及發售所為本所抑為分所,均應適用。唯商人承包,係為私人利益計,而辦理公營事業,其所發貨票,自不在免稅之列。
(二)法院就應行免稅事項所為處罰之裁定,雖屬違法,但與無權裁判者有別,如案經確定,在未經依法撤銷以前,仍不能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