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4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8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国营或地方公营事业所发之货票,应行免税,依印花税法第四条既无营利除外之限制,则不问其性质是否营利,及发售所为本所抑为分所,均应适用。唯商人承包,系为私人利益计,而办理公营事业,其所发货票,自不在免税之列。

  (二)法院就应行免税事项所为处罚之裁定,虽属违法,但与无权裁判者有别,如案经确定,在未经依法撤销以前,仍不能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