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3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4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6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3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乙明知丙為壯丁,在某地經商,於將屆抽徵兵簽時,同赴該管村公所具結偽證丙已失蹤十餘年,自係便利應服兵役之壯丁逃避兵役,應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