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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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6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32 頁 | |
甲乙明知丙為壯丁,在某地經商,於將屆抽徵兵簽時,同赴該管村公所具結偽證丙已失蹤十餘年,自係便利應服兵役之壯丁逃避兵役,應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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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6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32 頁 | |
甲乙明知丙為壯丁,在某地經商,於將屆抽徵兵簽時,同赴該管村公所具結偽證丙已失蹤十餘年,自係便利應服兵役之壯丁逃避兵役,應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