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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4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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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6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乙明知丙为壮丁,在某地经商,于将届抽征兵签时,同赴该管村公所具结伪证丙已失踪十馀年,自系便利应服兵役之壮丁逃避兵役,应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二项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