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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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85號解釋→ |
債務人已將款項繳出後復請求停止發給債權人具領者此可認為對於執行方法有所聲請
民訴屬於初級案件既由地方廳長裁斷其抗告應歸高等廳受理
當事人既係對於批詞(命令)聲明不服又經該廳長加具意見書自與經過裁斷無異應受理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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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已將款項繳出後復請求停止發給債權人具領者此可認為對於執行方法有所聲請
民訴屬於初級案件既由地方廳長裁斷其抗告應歸高等廳受理
當事人既係對於批詞(命令)聲明不服又經該廳長加具意見書自與經過裁斷無異應受理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