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务人已将款项缴出后复请求停止发给债权人具领者此可认为对于执行方法有所声请
民诉属于初级案件既由地方厅长裁断其抗告应归高等厅受理
当事人既系对于批词(命令)声明不服又经该厅长加具意见书自与经过裁断无异应受理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