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官於法庭指斥律師無法律知識於法律固無根據惟按之刑律第三百六十條所稱指摘事實及違警罰法第四四條第三款所稱罵詈嘲弄之條件尚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