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9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原代電所稱冠有江蘇省會字樣之警察局市政工程局救濟院等機關,無論是否省級機構,亦無論所辦理者是否限於鎮江縣城區內之事務,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鎮江縣參議會並無聽取各該機關施政報告及向各該機關提出詢問事項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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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原代電所稱冠有江蘇省會字樣之警察局市政工程局救濟院等機關,無論是否省級機構,亦無論所辦理者是否限於鎮江縣城區內之事務,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鎮江縣參議會並無聽取各該機關施政報告及向各該機關提出詢問事項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