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9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來呈所詢情形在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均有相當規定,自可逕依該條例辦理,惟非在該條例施行之區域,共產黨員散發攻擊政府傳單,應適用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論科,倘有宣傳士兵對抗政府之行為,則應成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又非法武裝之共產軍士兵被捕,應視其被捕前暴動行為之有無,分別依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處罰,倘人民準備投入該項部隊尚未實行即被發覺者,尚未至預備階段,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