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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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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代電所稱冠有江蘇省會字樣之警察局市政工程局救濟院等機關,無論是否省級機構,亦無論所辦理者是否限於鎮江縣城區內之事務,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鎮江縣參議會並無聽取各該機關施政報告及向各該機關提出詢問事項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