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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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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1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34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8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受理訴願之官署,逾訴願法第八條第二項之期限延不決定者,依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四號解釋,祇可由訴願人向上級監督官署呈請督催,不得逕行提起再訴願,如督催之後仍不決定,則是訴願官署負有責任之公務員廢弛職務,此時在訴願法上無從救濟,祇可由上級監督官署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