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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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1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1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1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3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25 條 ( 19.12.26 )
     民事訴訟法 第 535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記名之黃金存單及法幣折合黃金存款之存單,雖未留有印鑑,亦非無記名證券,此項存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律上既未如無記名證券設有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按諸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自不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