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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3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25 条 ( 19.12.26 ) 民事诉讼法 第 535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记名之黄金存单及法币折合黄金存款之存单,虽未留有印鉴,亦非无记名证券,此项存单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律上既未如无记名证券设有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按诸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五条,自不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