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3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4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304 條 ( 24.01.01 ) |
強拉友軍出差或落伍之士兵當兵,應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處斷,如有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情形,應適用該條論科 (院字第一一五○號解釋參照) 。
←司法院院字第23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4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304 條 ( 24.01.01 ) |
強拉友軍出差或落伍之士兵當兵,應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處斷,如有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情形,應適用該條論科 (院字第一一五○號解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