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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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2、30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拉友军出差或落伍之士兵当兵,应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处断,如有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情形,应适用该条论科 (院字第一一五○号解释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