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法院解字第14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法院解字第148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49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8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编辑]
  所述包商稅收無著是否因人民反對所致皆屬於行政範圍列舉兩說應以第一說為是
  (第一說 商人承包稅款係受國家之委託代國家本於其行政權(公法上之權力)之作用對於人民命其履行一種特定義務並非私法上之權利縱令被人侵害僅能向主管行政衙門聲請救濟自不能依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賠償)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17年8月17日最高法院復安徽高等法院電

[编辑]
  所述包商稅收無着,是否因人民反對所致,皆屬於行政範圍,列舉兩說,應以第一說為是。

附安徽高等法院原代電

[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鑒。皖省雜稅從前多係招商承包,一經標定之後,即應由包商按照標額報解,不間稅收有無盈虧。惟包商設所徵收,倘因地方人民組織機關出而反對其人,致包商之稅收無着,頗生損害,應如何救濟。
  有謂:商人承包稅款,係受國家之委託,代國家本於其行政權(公法上之權力)之作用,對於人民命其履行一種特定義務,並非私法上之權利。縱令被人侵害,僅能向主管行政衙門聲請救濟,自不能依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賠償。
  有謂:商人承包稅款,設所徵收,固為公法上之行為,但因人民反對其人致稅收無着,而應解之款又為標額所限,必須呈解,均由包商賠墊,此種損害,純係人民侵權行為所生,自屬私法上損害賠償問題,本得為民事訴訟標的,對於加害者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
  各執一說,用特代電墾請迅賜解釋為荷。安徽高等法院庚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