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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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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67 頁

相關法條:國家總動員法 第 2、11 條 ( 31.03.29 )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8 條 ( 31.06.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國家總動員法所稱政府,係指國民政府及其所屬之行政機關,為同法第二條所明定,自不包括司法機關在內。至同法第十一條所稱從業者,係指從事於國家總動員業務之人而言,司法機關之職員或雇員,僅就其原有職務未經請假棄職他去,除按其情節輕重,應予分別懲處外,不能適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