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7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60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0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67 頁 | |
相關法條:國家總動員法 第 2、11 條 ( 31.03.29 )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8 條 ( 31.06.29 ) |
國家總動員法所稱政府,係指國民政府及其所屬之行政機關,為同法第二條所明定,自不包括司法機關在內。至同法第十一條所稱從業者,係指從事於國家總動員業務之人而言,司法機關之職員或雇員,僅就其原有職務未經請假棄職他去,除按其情節輕重,應予分別懲處外,不能適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