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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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05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06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0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修正禁煙條例第十條內有凡販賣戒煙藥膏者須先呈請省禁煙總局檢查化驗並奉財政部核准方許出售之規定是戒煙藥膏自係與純粹鴉片煙不同若禁煙人員故意將鴉片煙偽指為戒煙藥膏發給包賣之人出售者自係構成犯罪行為應分別按律科斷但其情形苟合於修正禁煙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