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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0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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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0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0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修正禁烟条例第十条内有凡贩卖戒烟药膏者须先呈请省禁烟总局检查化验并奉财政部核准方许出售之规定是戒烟药膏自系与纯粹鸦片烟不同若禁烟人员故意将鸦片烟伪指为戒烟药膏发给包卖之人出售者自系构成犯罪行为应分别按律科断但其情形苟合于修正禁烟条例第六条至第八条之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