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2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0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沒收漢奸財產,乃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縱令漢奸負有普通債務,但在未清償以前,其財產仍屬於漢奸所有,如依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沒收時,對於沒收前漢奸所負之普通債務,自無庸由該財產上予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