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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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0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0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541、546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據原呈所述情形,甲出典於乙之不動產,由丙得甲之同意代向乙贖出,是丙係為甲之代理人向乙回贖典物,乙之典權既已因回贖而消滅,在乙丙間即無所謂轉典或讓與典權之關係,甲如別無出典於丙之行為,則丙並未取得典權,甲與丙之關係為委任關係,不生可否回贖典物之問題,其委任關係發生於民法債編施行後者,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丙應將該不動產及其歷年孳息交付於甲,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甲亦應將回贖及管理之必要費用連同自丙支付時起之利息償還於丙,雙方訂有甲不得請求孳息丙亦不得請求管理費用及利息之特約者,從其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