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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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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6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没收汉奸财产,乃国家刑罚权之行使,纵令汉奸负有普通债务,但在未清偿以前,其财产仍属于汉奸所有,如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没收时,对于没收前汉奸所负之普通债务,自无庸由该财产上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