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7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20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0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6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02 页 | |
没收汉奸财产,乃国家刑罚权之行使,纵令汉奸负有普通债务,但在未清偿以前,其财产仍属于汉奸所有,如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没收时,对于没收前汉奸所负之普通债务,自无庸由该财产上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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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6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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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汉奸财产,乃国家刑罚权之行使,纵令汉奸负有普通债务,但在未清偿以前,其财产仍属于汉奸所有,如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没收时,对于没收前汉奸所负之普通债务,自无庸由该财产上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