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4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6 頁 | |
查最高法院解字第二零二號解釋,固認告訴告發得委律師代行,但已明言與律師出庭辯護性質不同,其以律師代行告訴者,自不能與辯護人視同一律,司法行政部指字第七二二號指令否認告訴人延請律師出庭辦法,核與前開解釋尚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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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6 頁 | |
查最高法院解字第二零二號解釋,固認告訴告發得委律師代行,但已明言與律師出庭辯護性質不同,其以律師代行告訴者,自不能與辯護人視同一律,司法行政部指字第七二二號指令否認告訴人延請律師出庭辦法,核與前開解釋尚無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