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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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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最高法院解字第二零二号解释,固认告诉告发得委律师代行,但已明言与律师出庭辩护性质不同,其以律师代行告诉者,自不能与辩护人视同一律,司法行政部指字第七二二号指令否认告诉人延请律师出庭办法,核与前开解释尚无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