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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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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01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02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0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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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刑事訴訟法告訴告發無不許委人代行之規定自應仍許委代其律師經人委代於偵查時出庭究與出庭辯護之性質不同但應否特為設席不屬解釋範圍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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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10月6日最高法院復福建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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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刑事訴訟法告訴、告發無不許委人代行之規定,自應仍許委代。其律師經人委代,於偵查時出庭,究與出庭辯護之性質不同,但應否特為設席,不屬解釋範圍。

附福建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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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王鈞鑒。據代思明法院首席檢察官代電稱:

  「查最高法院復浙江高等法院對於律師出庭發生疑問,解釋函內,有『告訴人之委任律師,係代行告訴,其委任不以律師為限,與被告人之委任律師出庭辯護者,其性質不同,代行告訴,雖偵查亦可出庭』云云。

  查改正刑事訴訟律第267條,原有告訴、告發得委他人代行之規定,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則無此等明文,與前項解釋似有歧異,究竟告訴、告發是否仍舊得委他人代行,如係委任律師,偵查庭應否特為設席,以示優異,懸案待決,墾速示遵」等情。

  案關法律解釋,理合電墾轉請解釋示遵。署福建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張清澤叩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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