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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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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63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17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所定之撤銷執行處分,應由執行法院依職權解除執行處分,不必以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