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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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3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7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制执行法第十七条所定之撤销执行处分,应由执行法院依职权解除执行处分,不必以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