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蒞審推事雖可指定一人然既以高等廳推事名義又為求合於法院編制法之精神起見應將覆判章程六條之覆命解為應在判決之前由該推事前往審理復命參與合議庭判決後再由廳令縣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