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莅审推事虽可指定一人然既以高等厅推事名义又为求合于法院编制法之精神起见应将覆判章程六条之覆命解为应在判决之前由该推事前往审理复命参与合议庭判决后再由厅令县谕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