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國家將人民抵押之田地收為官產純屬私法行為不得認為行政處分審判衙門自應依法受理通知該收產機關代表國家出而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