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家将人民抵押之田地收为官产纯属私法行为不得认为行政处分审判衙门自应依法受理通知该收产机关代表国家出而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