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戰時田賦征收實物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謂糧額,係指同條例第六條之實物額或第三條之國幣額而言,同條例既無送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自不應由法院處理。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7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戰時田賦征收實物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謂糧額,係指同條例第六條之實物額或第三條之國幣額而言,同條例既無送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自不應由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