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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4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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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4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谓粮额,系指同条例第六条之实物额或第三条之国币额而言,同条例既无送请法院裁定之明文,自不应由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