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谓粮额,系指同条例第六条之实物额或第三条之国币额而言,同条例既无送请法院裁定之明文,自不应由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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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谓粮额,系指同条例第六条之实物额或第三条之国币额而言,同条例既无送请法院裁定之明文,自不应由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