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縣市參議員因案逃亡或離縣他往,致縣市參議會開會無法通知者,如因此而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不得謂其未出席具有正當理由,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自應視為辭職 (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七九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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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縣市參議員因案逃亡或離縣他往,致縣市參議會開會無法通知者,如因此而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不得謂其未出席具有正當理由,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自應視為辭職 (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七九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