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市参议员因案逃亡或离县他往,致县市参议会开会无法通知者,如因此而于一会期内均未出席,不得谓其未出席具有正当理由,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九条、市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自应视为辞职 (参照院解字第三四七九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