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3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離婚之訴被告受傳喚而不到場,法院得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七百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又第三人因被告與原告通謀,故意敗訴以詐害其債權,遂以該兩造為共同被告起訴,此係另一新訴與再審迥異,其起訴人自不以原判決之當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