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7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88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62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省參議員選舉例第二十七條,或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三十五條,提起訴訟之原告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各該條所定之期間,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