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78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
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省參議員選舉例第二十七條,或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三十五條,提起訴訟之原告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各該條所定之期間,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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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
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省參議員選舉例第二十七條,或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三十五條,提起訴訟之原告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各該條所定之期間,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