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7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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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8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162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省参议员选举例第二十七条,或县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三十五条,提起诉讼之原告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计算各该条所定之期间,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应扣除其在途之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