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訴條例第三百五十八條告訴乃論之罪自係指刑律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對其他親屬犯前項所列各條(即第三百六十七條及第三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而言
私訴裁判仍應依刑事訴訟條例第四百八十六條之原則由檢察官指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