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条例第三百五十八条告诉乃论之罪自系指刑律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二项对其他亲属犯前项所列各条(即第三百六十七条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而言
私诉裁判仍应依刑事诉讼条例第四百八十六条之原则由检察官指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