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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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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9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5號解釋》
院解字第3896號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追征價額或以財產抵償,原為財物無法追繳時之替代方法,判決主文雖僅載明追繳,但如有無法追繳之情形,自可依執行時之財物價額逕予追征,或以其財產抵償,毌須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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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7年3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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