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高等法院檢察官對於縣司法處之特種刑事判決不得聲請覆判,告訴訴人對於該項判決得聲請覆判,正式法院之特種刑事判決無聲請覆判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