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追征價額或以財產抵償,原為財物無法追繳時之替代方法,判決主文雖僅載明追繳,但如有無法追繳之情形,自可依執行時之財物價額逕予追征,或以其財產抵償,毌須聲請法院裁定。